仟问研究

CHAINWIN STUDY

首页 > 仟问研究

疫情防控形势下不可抗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0-02-12     点击量:124

疫情防控形势下不可抗力在

合同纠纷案件中律适用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蔓延不仅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也给各行各业的经营带来困难,在疫情防控影响下,合同履行不能及如何从法律上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等诸多难题蜂拥而至。早在2003年非典性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非典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请求减免违约责任的案件占据一定的比重。本次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相似之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能够以此为由减免合同履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对各级法院在办理受非典疫情影响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案例作为切入点,对重大疫情形成的不可抗力及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不可抗力形成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救济路径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一、不可抗力及其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本次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时间和传播速度来看,疫情事件属于突发事件,即使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都未曾预见,因此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疫情爆发至今,尚无有效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传染源也尚未确定,疫情应当属于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范畴。因此,本次疫情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发言人臧铁伟针对此次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认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解除权;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发言人臧铁伟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疫情的法律性质、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能够按照不可抗力减免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民事责任,应综合案件事实、具体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进行严格的判断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不可抗力,更不能随意扩大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否则承租人不付房租,开发商不付工程款,借款方不还款, 银行不付利息……如此推及,必然导致整个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在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时应注意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防止不可抗力的滥用。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原则处理的相关案例分析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一般可被认定为受不可抗力造成,相应减免民事责任。但在疫情发生后因原材料、员工工资、物流费用等生产成本暴涨,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亏损的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受不可抗力影响,此类风险属于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关于租赁合同、建设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方面的案例,试图从中对各级法院适用不可抗力法律原则审理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是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宏伟、王树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8)晋04民终2272号)。在该案中,承租人郭宏伟、王树文和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郭宏伟、王树文承租房屋用于酒店经营,酒店于2003年3月14日开始营业。2003年4月非典来袭,酒店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抗击非典,停业五个月。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主张免除停业期间的租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承租人因抗击非典期间关门歇业,承租人在非典期间无经营收入,免除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的租金。

而在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号:(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不可抗力是否导致租赁协议解除。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再审判决认为受非典疫情影响,大连市林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停止关于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但该通知仅影响酒店关于野生动物的餐饮,不影响酒店的其他餐饮的正常经营,且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据此认定该案中的不可抗力尚不足以直接或间接导致租赁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因此仅对非典疫情期间的租金酌定予以免除。

由于疫情爆发,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导致酒店、饭店、商场等客流显著下降,收入骤减或没有营业收入,如果按照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则会显失公平,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但是,如果承租人以遭受疫情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则要考虑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租赁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即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解除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典型案例是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与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1)浙民终字第34号),在该案中施工企业以施工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可以顺延工期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免除顺延工期期间的违约责任。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考虑到2003年非典疫情严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施工单位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设工地爆发而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报告了该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可以顺延工期。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为病毒疫情引发的工程延期问题,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有的法院认为构成不可抗力;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对此,笔者认为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即适用情势变更进行处理。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典型案例是上诉人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晓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802号),开发商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防治非典期间正是工程的主施工期,张晓薇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导致逾期交房,所以应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在处理该案时认为,合同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张晓薇,且开发商在庭审中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开发商承担向业主承担逾期交房的全部违约责任。

另一案例是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7)晋民终93号),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非典疫情属不可抗力事件,应予免除其延期交货期间的赔偿责任。在该案中,法院以出卖人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及时通知买受人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不可抗力情形,且以未能举证证明“非典”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为由,不予认定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对于买卖合同,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应当构成不可抗力。但如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疫情影响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未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典型案例为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云南威亚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04)昆民初字第385号),双方于2002年5月7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云南威亚克实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61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云南威亚克实业有限公司仅归还了最后发放的借款本金为80万元的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及其余借款本金截止2002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剩余本息均未支付。云南威亚克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其违约是因为非典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了高海公路的修建和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导致不能还款。人民法院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非典事件与借款人无力还款无直接关联,该案不构成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借款合同中无论出借款项及还款均不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履行,因为通过网银、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仍可履行合同义务。

三、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法律原则寻求司法救济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负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按照该法律规定,当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违约时,作为合同的向对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实践当中,合同当事人适用不可抗力法律原则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违约方的通知义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特别是合同当中对不可抗力的告知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告知。在告知的过程中,可一并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双方的损失。

2、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收集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特别是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必要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申请公证机关对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事实或证据出具公证书。

3、守约方的及时止损义务

如果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守约方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止损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至关重要。如果守约方在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1793935.jpg

上一篇 返回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