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6-07-27 点击量:115
典型案例丨学员练车冲出训练场致人受伤,七名被告最终谁担责?
吴怀选 律师
驾校学员练车期间驾车冲出训练场,将小区内的老人撞伤,事故认定驾校教练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涉事驾校又以“场地租赁”“系统借用”“劳务派遣”等名义申请追加另外两家公司为被告,试图将责任转嫁。那么,肇事学员和教练是否需要担责?多家驾校混合经营到底谁该承担责任?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应如何担责?关联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纠纷中的权利救济与责任划分提供参考。
2025年11月11日16时35分许,学员王*驾驶豫A90**学小型轿车,在郑州市*云路*通驾培训练场内学习驾驶,教练员屈*义未随车指导。车辆突然冲出训练场,驶入相邻的创*欣城小区,将年近七旬的老人陈*芝撞伤,造成其多处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支队认定,教练屈*义负事故全部责任,陈*芝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芝先后在郑州人民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1天,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驾校方垫付医疗费13000元。经查,肇事车辆登记在郑州市*易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易*达公司)名下,但该公司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学员王*的报名平台“*通驾校”APP归属郑州市*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通公司),报名单据收费单位为“*通驾培-*云路驾校”,《驾培服务合同》签订主体为“郑州*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注册登记),培训费收款方为郑州*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成公司)。
因协商赔偿未果,陈*芝将王*、屈*义、*易达公司、*通公司、*成公司等五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第一次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共计148923.9元。诉讼过程中,*通公司为规避赔偿责任,以教练屈*义系郑州*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安公司)实际用工,由江西*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锐公司)劳务派遣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锐公司和*安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结合双方举证、庭审辩论,本案归纳四大核心争议焦点:
1、学员王*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学员在驾校场内练车肇事,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2、教练屈*义是否应承担责任?其履职瑕疵和劳务派遣身份是否影响最终责任承担?
3、*通、*安、*成、*易达四家经营混同的关联驾校责任如何划分?借用系统、代收费用、租借车辆、场地混用等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易达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驾驶被告*易达公司的豫A90**学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教练员屈*义负全部责任,陈*芝无责任。虽被告屈*义称王*系擅自驾驶案涉车辆导致事故发生,但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显示屈*义认可事故发生时,其未在学员车上。同时段练车的学员亦认可由教练员带领被告王*,安排二人一起练车,故被告屈*义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安公司租赁场地开办*云驾校,借用被告*通公司系统招录学员,并使用*成公司收款账号收取服务费;另被告*安公司与被告*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告屈*义与被告*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被告*锐公司向被告安公司派遣教练员屈*义,被告*安公司系被告屈*义的用工单位,被告*锐公司系被告屈*义的用人单位。故被告*安公司作为被告屈*义的用工单位,原告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锐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通公司与被告*安公司业务范围相同,被告*通公司出借系统用于*安公司招录学员,且被告*通公司管理人员与被告*安公司管理人员存在混同,被告*通公司与*安公司亦使用同一劳务派遣单位,核算派遣人员工资的人员亦为同一人,各驾校之间人员亦可以调换使用,故被告*通公司与被告*安公司构成关联关系,被告*通公司应对被告*安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成公司虽代收被告王*支付的培训费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成公司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6年5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一、*安公司和*通公司共同赔偿陈*芝各项损失共计145769.62元;二、*易达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8000元、伤残赔偿项下9150.69元范围内与*安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安公司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培训活动”不限于预约时间段,学员练车肇事不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教练作为专业指导人员,对培训过程中的安全负有全程保障义务。
本案中,屈*义和相关驾校均辩称事故发生在王*预约培训时间(15:00-16:00)结束后35分钟,系王*擅自驾驶。但交警部门询问笔录显示:屈*义认可事故发生时其未在学员车上;同时段练车的学员亦陈述,系屈*义安排王*与宋*博二人一起练习S弯,并让二人“互相看着是否压线”。屈*义作为教练员,明知学员操作不熟练,仍未随车指导,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王*作为驾培学员,本身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其操控车辆的行为完全处于教练员的监管范围之内。即便操作存在失误,也属于驾驶学习过程中的正常风险。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教练屈*义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学员王*无需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练存在重大履职过错,赔偿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替代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经审理查明,屈*义与*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锐公司将屈义派遣到*安公司从事教练工作,*安公司是屈*义的实际用工单位。屈*义未随车指导,未尽安全监管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履职瑕疵,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依法由*安公司承担,*安公司赔偿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另行追偿。*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通公司与安公司混同经营,法院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通驾校与*安驾校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管理混同:*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阳与*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之间存在管理人员重合,徐*成同时担任*通公司教务长,微信头像标注“通驾培”,刘*同时担任两公司安全员;两公司共用同一劳务派遣公司*锐公司,核算两公司派遣人员工资的人员为同一人;*安公司租赁场地开办*云训练场,借用*通公司的驾培系统招收学员,对外以“*通驾培”名义经营。两家驾校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人员统一调配,对外均以 “*通驾培” 名义开展经营,属于关联主体,共同开展驾驶培训业务,共享经营收益,因此两家公司需对本次事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成公司仅为代收培训费的账户出借方,未参与场地管理、教学培训、学员管理等核心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故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通公司申请追加*安公司和*锐公司为被告,试图证明屈*义与*通公司无关。法院虽认定*安公司为用工单位,但同时认定*通公司与*安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仍判令*通公司承担共同责任,*通公司的追加申请并未达到其切割责任的预期目的。
四、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需在法定限额内共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本案中肇事车辆登记在*易达公司名下,该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未依法投保,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项下限额180000元的标准,法院核定:医疗费项下18000元,死亡伤残项下9150.69元(护理费6914.28元+交通费1020元+辅助器具费 1216.41元= 9150.69元),均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因此,*易达公司应在上述限额范围内与*安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厘清了核心裁判逻辑:学员无责、教练员职务行为由用工单位担责、混同经营的关联驾校共同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在限额内担责。驾校场内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看似是简单的人车相撞纠纷,实则交织了驾培管理规则、职务侵权、劳务派遣、主体混同、交强险投保义务等多重法律关系。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笔者在庭审中就本案中存在的企业混同、劳务派遣过错发表了辩论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值得大家深入思考和探讨。
一、*通、*成、*易达、*安四家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应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人员混同:曹*阳、曹*艳、程*浩在*通公司、*成公司、*易达公司三家驾校交叉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等核心管理岗位;*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同时兼任*通驾校教务长,刘*同时任职*安公司和*通两家驾校安全员,四家企业管理人员无明确归属、统一调配,经营管理高度混同。同一批人同时控制多家公司,能否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业务混同:学员王*全程受四家关联主体共同服务,在*通驾培系统报名、培训费由*成公司账户收取、使用易*达公司名下教练车教学、实际训练场地由*安公司运营;对学员而言,与其建立培训服务关系的是一个无法区分的“企业集合体”,而非某一特定法人。招生、收费、教学、车辆使用拆分至四家公司,是否存在刻意切割风险、互相推诿事故责任的主观意图?
二、*锐公司劳务派遣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教练员是驾培机构核心业务岗位,*通公司和*安公司将教学岗位整体外包派遣,*锐公司承接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实施的规定,*锐公司与*安公司到底是业务外包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
案涉教练员屈*义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证据显示屈义前几年的工资由*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阳发放,后被安排与*锐公司签订了空白的劳动合同,*通公司是否为规避用工责任采取的逆向派遣?
事故伤者: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警,起诉时务必将学员、教练、车辆所有人、实际经营驾校等列为共同被告,若仅起诉单一驾校,存在事实无法查清,被告无财产、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教练车、驾校账户等。
驾培学员:学员在教练安排和随车指导下练车发生事故,依法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无需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学员脱离教练监管、未经允许私自启动车辆练车肇事,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驾驶,学员自身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驾培企业:驾校应规范使用自有资质、系统和账户,避免为第三方提供“挂靠”或“借壳”经营,否则即便未直接参与经营,也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严格落实教练员随车指导制度,完善场地隔离防护;规范用工模式,核心岗位应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避免通过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方式规避用工责任,防止因违法派遣、逆向派遣而引发用工争议。
车辆所有人:车主应依法为其名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车辆出借、租赁等由他人使用而免除。
